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候登机。 如因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区,重新进入候机区时须再次接受安检。

1、安检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止漏检、失控等事件发生。 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专项工作方案,开展严格的安全检查。 专项工作方案由民航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2、国内航班旅客应检查本人有效航班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身份证、武警军官身份证、军人身份证、学员身份证、军队文职干部身份证、离退休干部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等。中国乘客的员工身份证。 、澳大利亚居民及台湾同胞的旅行证件; 外国旅客的护照、旅行证件、外交官卡等; 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具的其他有效航班身份证明文件。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释放。

3. 登机牌经验证无误的旅客,应在登机牌上加盖验证章。

4、安检人员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一一引导旅客通过安检门。

5、对通行时安检门报警的旅客,应使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或人工体检进行反复检查或复查,消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人工亲自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的保安人员进行; 检查女性旅客时,必须由女性安检人员进行。

6、经人工亲自检查仍有疑问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中国民航安检规定,可带至安检室严格检查。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同性别的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7、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必须接受安检设备检查。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可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场。

八、旅客声明携带的物品不宜接受公众检查的,安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进行检查。

九、航空运输的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保存24小时,或者采取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安全措施。特殊情况的处理

1、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者,将不被允许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2、持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不准登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带至安全检查值班室接受教育; 情节严重的,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逃避安全检查的; 2.阻碍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 3、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无任何证明的; 4.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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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我国航空、民航法规规定,安检后还需进行第二次安检?》发布于: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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