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阿姨赵春花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6件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一审被判三年半。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很多普通读者都感到困惑:玩具枪怎么了? 】
嗯,这几天问这个问题的人实在是太多了,我就简单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吧。
为了防止有些人一上来就说“不看就好了”,我先表达一下我的基本态度: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被认为对于枪械来说是一个太低的标准。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这个标准是如何产生和变化的。
1. 最早版本
关于枪支认证标准的演变,最早的版本实际上并不是枪口比动能1.8焦耳/cm²。 现行枪支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规定》文件。 目前的文件中,枪支的识别标准如下:
(一)所有标准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完成射击动作天津钢珠 *** ,均被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够发射标准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和改装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能够装载标准弹药,但因个别零件缺失或生锈而无法发射,在添加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标准弹药的非标准枪支,均视为枪支。 (三)对于不能发射标准弹药的非标准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司法科学鉴定标准》(GA/T 718-2007)的规定,当发射的枪口比动能弹丸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均被视为枪支。 (四)对于标准枪支弹药专用零部件(零部件),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相关零部件图(件)和零部件编号的,认定为枪支弹药专用零部件(零部件)。 (五)非标准枪支弹药零部件(零部件),与标准枪支弹药专用零部件(零部件)具有相同功能的,视为枪支弹药零部件(零部件)。
本标准自2007年12月起实施。
此前,较早版本的《公安机关枪支弹药性能鉴定规定》(2001年实施)对枪支的鉴定规定如下:
(一)所有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均被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够发射标准(含军用、民用)枪械子弹的非标枪支(包括(三)不能发射标准(含军用、民用)枪械子弹的非标枪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标识:将枪口放置在距离厚度为25.4毫米的干松木25.4毫米处,如果子弹距离板1米处发射,当弹头击穿松板时,可以认为已经足够了造成死亡;如果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就可以认为足以造成伤害;如果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视为枪支。
两个版本关于枪械认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枪支具体杀伤力的认定方法上。
2001年版标准中采用了喷射干燥松木板鉴别方法。 具体方法规定非常详细:将枪口置于距离厚度为25.4毫米的干松木板1米处射击。 当弹头击穿松木板时,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死亡; 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话,可以认为足以造成伤害。 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视为枪支。
这个标准很快就遭到质疑:干松木板,这怎么能准确测量呢? 不同年份、不同质地、甚至干燥方法的松木板可以一样吗?
这个问题确实有效。
很快,更多的疑问出现了。
根据2001年的标准,弹头或弹片至少必须能够卡在松木板上才被认为能够造成伤害。 很多发射钢珠的 *** 显然可以伤人,但只能在松木板(厚度为2.54厘米的干松木板)上打出浅孔,既不能穿透,也不能卡住。 如果你可以伤害别人,你该怎么办?
显然,这个标准定得太高,受松木板本身材质的影响太大。 后来,当枪口动能的概念进入我国时,有人计算出,按照射击干松木板的标准,至少需要16焦耳/cm²的比动能,才能勉强将子弹卡在松木上。木板。 前提是子弹能粘住。 这也是后来有人说现在的枪支鉴定标准已经下降到原来水平的十分之一的原因。
标准的修订很快就被提上日程。
2.当前版本
既然我们知道了枪口比动能1.8焦耳/cm²,那么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呢?
本标准主要依据《枪支杀伤力司法科学鉴定标准》(GA/T718-2007)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并不是在枪口处测量的。 标准中明确规定有一个测试距离:火药枪在距枪口50cm的距离进行测试, *** 在距枪口50cm的距离进行测试。 在距枪口 30 厘米处进行测试。
这一点非常重要。 有些人用扔东西甚至撒尿来比喻。 说1.8焦耳/cm²的枪口比动能和撒尿差不多是无稽之谈。 你小便的距离基本上已经是曲线下降了。
那么,1.8焦耳/cm²的枪口比动能是如何测量的呢?
《枪支杀伤力法医科学鉴定标准》(GA/T718-2007)标准制定者曾在论文中详细介绍了枪口比动能1.8焦耳/cm²的计算方法。 。
可见,枪口比动能1.8焦耳/cm²的标准考虑到了眼睛这一人体最薄弱的部位之一作为伤害标准。 虽然实验中用的是猪眼,但人眼肯定是类似的。
该标准的制定确实纠正了以往标准过高、不准确的问题,并体现在一个量化的标准值上。 而且,以眼睛这个人体最薄弱的部位作为标准的下限,确实体现了新标准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公众。
但。
1.8焦耳/cm²的枪口比动能在我看来确实有点太低了。 以眼睛作为标准下限,也是枪击事件中非常特殊的情况。 大多数子弹击中人体皮肤。 即使这颗枪口比动能为1.8焦耳/cm²的子弹击中眼睛,也依然介于有伤和无伤之间。 如果碰到人的皮肤的话,真的会很痒。
枪口动能杀伤力超过1.8焦耳/cm²的东西还真不少。 只要能伤眼睛,可想而知有多少人能做到这一点。
在国际上比较这个标准时,我似乎没有发现比这个标准更低,甚至接近的标准。 (国际上很少使用比动能,而大多使用枪口动能。)之前的标准经过七年的实施改进,现在的标准已经实施了近十年。 是否可以考虑再改进一下?
3、问题出在哪里?
当然,以我的水平来说,这个标准是低还是高,纯粹是我自己的看法和想法,绝对不如各界专家的专业水平。 我认为天津事件造成的问题不是事件本身。 如果研究表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合理的枪支鉴定标准,那么如果我们严格遵循这一标准,就不会有这么大的问题。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按照法律来处理天津事件(我还想补充一下天津事件中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阿姨持有的“枪”数量,数量)影响案件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较大,根据更高法司法解释,其他五件以上压缩气体动力非军用枪支均属严重案件,天津阿姨被认定为六把枪,刚刚超出了严重案件),所以之前在某些案件或者事件中,我不知道有些人持有的枪是玩具、仿真枪还是枪支。 似乎其中有一些是枪。 我认为从远处杀死一只鸟是可以的。 如果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cm²,那么好像是行政处罚? 甚至批判性教育?
这是更痛苦的地方。 因此,1.8焦耳/cm²的枪口比动能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执法能否得到平等对待在我看来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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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天津钢珠 *** 什么样的玩具枪是“有问题的”?》发布于: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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