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残疾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斯顿[2018]4号

各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

为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员准确理解和运用人体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与省司法鉴定协会成立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人体残疾程度评定相关标准》。 现将《关于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参考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8 年 1 月 29 日

关于人的残疾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类残疾程度的认定涉及多种标准和规范。 实践中,因理解和应用差异而引发的问题并不少见。 为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员准确理解和运用人体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本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参考执行。

一、关于考核时机的把握

一般应在原发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治疗完成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组织器官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时进行鉴定。 标准有规定的,按照标准执行。 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伤后3个月内即可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伤害后果为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器官丧失、内脏器官切除修复、颅骨及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被鉴定人应明确告知伤残鉴定可能影响“三期”评估。

(2)伤后至少3个月应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或爆裂性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不需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的四肢骨折。

(3) 伤后至少6个月应进行鉴定

适用于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病例,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疤痕(包括色素改变)、视觉和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四肢骨折或软组织损伤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失禁、脑损伤后语言功能障碍、器官损伤后功能障碍。 如果受伤后手术间隔时间较长,则评估时间需要相应延长。

(4) 伤后至少9个月应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 伤后至少12个月应进行鉴定

适用于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等。

(6)内固定到位伤残程度鉴定时机

如果内固定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可根据骨折愈合标准选择评定时间。 例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需要拆除内固定并出具证明(建议)。

如果肢体邻近关节内固定可能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根据关节功能评估伤残程度,原则上必须拆除内固定物,并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2次以上。几个月前可以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

1、内固定到位符合标准规定的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

2、因年龄(60岁以上)、身体状况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评估人提出不宜切除的书面申请或临床证明(建议)该项目;

3、双方同意根据现状进行评估。

凡涉及临床证明(建议)、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原样进行鉴定的事项,均须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临床证明(建议)原则上由运营医院出具。

二、关于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颅脑损伤后智力、精神障碍的评估

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但不具备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颅脑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涉及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初次鉴定可以聘请不少于2名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资质(必须(需所在机构同意),并出具咨询意见或建议委托单位委托专门法医精神病鉴定;复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委托专门法医精神病鉴定。

“日常生活能力”参照《人身伤害护理依赖》中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价,每项单独评分,保留在评分表中。评估档案。 对“日常生活能力”和“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水平的评估应与相关材料佐证,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审慎地对轻度颅脑外伤患者开展专科会诊,避免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鉴定费用。 脑震荡和颅底骨折不会被评估为残疾级别。

(2)大便失禁的鉴别

对于大便失禁的患者,应进行 *** 指检,以确定 *** 括约肌收缩的强度。 同时应测量直肠内压、肛管静息压等,以确定失禁程度。 若对诊断有异议,应进行结肠镜、排粪造影、盆底肌电图、MRI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3)尿失禁(潴留)的鉴别

对于尿失禁(潴留)者,应进行尿动力学检查和残余尿测量,以确定尿失禁(潴留)程度。 如有必要,进行尿道造影以确定尿道狭窄的程度。 若对诊断有异议,应进行膀胱测压、动态尿道压力图、尿流率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4)听觉障碍的识别

听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当由具有听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具有耳鼻喉科或法医职称的鉴定人员进行。 听觉功能鉴定应认真寻找造成听力损失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照《听力损失法医学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当主、客观检查结果不一致时,采用客观检查结果进行修正和估计,并进行年龄修正。

(5)视觉功能障碍的识别

视觉功能鉴定应当由具有视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具有眼科或者法医学资格的法医学专家进行。 视功能鉴定要认真寻找导致视力丧失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照《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进行常规肉眼和矫正视力检查。 对于矫正视力异常的情况,应进行假盲检查,同时进行视觉电生理、OCT等检查。 不能仅根据肉眼视力来评估残疾程度。

(6)外伤性脑脊液漏的鉴别

对于临床诊断为“外伤性脑脊液漏”的伤员,如果临床施行脑脊液漏修复手术(需有手术记录),可按照标准中相应规定评定伤残等级; 临床仅诊断为“外伤性脑脊液漏”,但未进行手术治疗,只有在有脑脊液定性检测结果的情况下,才需考虑“外伤性脑脊液漏”的诊断,并据此评估伤残级别。 如果没有定性检测结果,仅根据临床诊断就无法评估残疾程度。

(7)肠道损伤的鉴别

由于大肠和小肠的功能不同,当大肠和小肠同时损伤时,原则上应根据各自损伤的后果分别评定伤残等级; 但如果损伤发生在回盲部,则被视为一种器官损伤。 仅评估一种残疾级别。

(8) 关节过伸的计算

膝关节、肘关节和部分指关节存在过度伸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标准》计算关节活动功能损失时,上述关节只能向一个方向运动,即从伸向屈曲。 超伸的程度只能从伸展到屈曲相加。 不能作为总活跃度中的一个方向单独计算。

(9) 前臂旋转功能

肘关节和腕关节均为复合关节,均具有部分旋转功能。 但旋前和旋后是由上、下桡尺关节完成的,属于整个前臂的旋转功能。 因此,上、下尺桡关节的旋转不再包含在肘、腕关节的功能中,而应根据相应的前臂旋转功能术语进行评估。

(10)锁骨骨折的鉴别

单纯性锁骨骨折,特别是锁骨中段、内侧段骨折,经过治疗和适当的功能锻炼后,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度影响不大,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等级。 同时,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不能合并计算肋骨骨折数来评估伤残等级。

(11)肋骨畸形的测定

肋骨畸形愈合需要根据创伤后3个月拍摄的肋骨正位+双前斜位X线片、肋骨平扫+三维重建图像或单肋骨曲面成像(CPR)来确定。

判定依据是肋骨顺应性和连续性的变化,包括肋骨的重叠、成角、分离、旋转以及肋骨断端明显错位等,都属于肋骨畸形愈合的范畴。

(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测量

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诊断一般需要结合CT扫描中新鲜的骨折线。 老年患者MRI片中的异常信号需要与骨挫伤后出现的异常信号区分开来。 椎体非压缩性骨折不能用于评估椎体压缩性骨折下的残疾。

椎体压缩高度的测量应根据普通正侧位X线片或CT模拟重建图像进行测量,不能根据MRI的纵向扫描图像进行测量。 基于普通X光片进行测量时,还必须注意拍摄过程中产生的椎体反射问题,避免定位误差。

如果椎体整体没有受压,则一般将椎体后缘的高度与前缘的高度或受压更低点的高度进行比较; 若椎体整体受压,则将椎体受压更低点的高度与上下相邻同类型椎体同一部位的高度进行比较。 比较平均值。

(13)骨盆畸形愈合及骨产道破坏的鉴别

盆腔畸形愈合的判定应严格按照《法医临床影像检查实施标准》进行。 单纯性骶尾部骨折不能用骨盆畸形愈合的术语来评估残疾程度。 骨性产道有损伤的育龄妇女应进行盆腔CT检查+模拟三维重建,测量盆腔入口和出口的直径。

(14)下肢长度测量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标准》视力损伤级别,下肢总长度分为骨长和表面长度两种。 骨长度是从髂前上棘(通过髌骨中心)到内踝尖的距离。 表面长度是从脐部(通过髌骨中心)开始测量的。 )到内踝尖。 对于一般下肢骨折患者,原则上应测量下肢骨长。 但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下肢骨折断端呈角畸形、骨盆畸形或骨盆倾斜,则可以测量下肢的表浅长度并据此评估损伤情况。 禁用级别。

(15)足弓损伤程度的测定

所谓拱损坏是指拱原有结构发生显着变化或拱形状发生显着变化。 拱损伤的判定需要严格控制,但不能机械化。 应避免正常范围理论或固定差异理论这两个机械概念。 所有的牙弓破坏都必须根据导致牙弓破坏的外伤的病理基础(包括维持牙弓形状的骨、肌腱、韧带和软组织损伤)才可以考虑。

1.对于外伤后牙弓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如牙弓内骨质缺损、支撑点等),可根据相应的牙弓组成直接判断牙弓损伤程度。

2、对于外伤后足弓形状发生改变的受伤患者(包括扁平足、高足弓足),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以相同的拍摄标准拍摄双足弓的水平和侧位X线片。 《法医临床影像检查实施规范》测量方法测量双足的内侧纵弓、外侧纵弓、横弓(用前弓角和后弓角表示)的数值。 对于双足损伤,若内侧、外侧纵弓超过正常值,可判定足弓损伤; 一只脚受伤,伤侧与健侧的内(外)侧纵弓有显着差异,或同时足弓有显着差异(如果足弓角度为小于正常范围,可判定足弓受损。

3.横弓的变化伴随着内侧和外侧纵弓的变化。 当内侧和外侧纵弓均正常时,一般不能仅根据横弓损伤的前(后)弓角度程度来评估伤残。 。

(16)比较条款的适用

对于标准中未纳入的特殊残疾情况,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可以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分级依据以及最相似的规定评定残疾等级。 比较情况是小概率事件,往往会偏离标准。 因此,鉴别时应严格把关,谨慎使用。 按照比较原则进行评估时,之一评估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涉及专业问题时,需要临床专家会诊; 应有机构内讨论的记录; 撰写文件时,必须列出比较的来源条款(补充条款)和等级划分的依据。 (附录)、最相似条款(残疾情况及残疾程度,相差不超过1级); 如“根据附录6.1的规定,按照附录A中残疾分类的依据,参照XXX(最相似条款)……”,不能单独或直接根据一般的残疾等级评定原则或划分依据。

3、识别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是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附录规定的技术和方法进行。 附录中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医学临床或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进行。 个人的学术观念(包括论文、论文)不能作为选择鉴定技术和方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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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人的残疾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于: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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