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法制普及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于公布之日起。
《反间谍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原国家安全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国家安全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立足总体国家安全理念,将原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后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一是“预防、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 第二,“预防、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最终“维护国家安全”。 “预防”是指教育公民、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间谍活动的发生。 “止”就是要提高警惕,及时发现和掌握间谍活动的线索和动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间谍活动发生,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惩治”是指及时抓获实施间谍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震慑其他违法分子的目的。
《反间谍法》立法背后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反间谍法》立法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立足原国安法内容,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二是总结反情报工作经验,将反情报工作有效、必要的措施纳入实践。 法律有明确规定; 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协调。
反间谍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反间谍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 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什么是间谍活动?
《反间谍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间谍活动。 间谍活动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教唆、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串通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二)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实施、教唆、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与其串通盗窃、刺探、贿赂或者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的;秘密或情报,或者煽动、诱导、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造反的活动;
(四)指挥敌人攻击目标;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什么是专门的间谍设备?
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间谍装备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别需要并经国家安全部依法确认的相关装备。
哪个机构负责反情报工作?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并依法完成相关工作。”
反情报工作如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调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情报工作必须“依法行事”。 ;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执行反间谍任务,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 二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确保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开展工作,切实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本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是否只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预防、镇压和惩治间谍活动?
《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适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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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支持和协助反情报工作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哪些保护和奖励?
(一)《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应当保护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的,可以请求国家安全机关保护。”安全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防护措施。”
(四)《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个人和组织依法进行镇压、打击报复或者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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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在反情报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哪些刑事执法权?
《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法律规定的职权”。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同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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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在反情报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哪些执法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即可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并出示相应证件,方可进入限制区域、场所和单位。
(四)检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物品。
(五)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凭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果遇到交通堵塞,有优先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建筑物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
(七)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 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后,可以采取技术勘察措施。
(九)按照规定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设施。
(十)检查中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改正; 有关组织和个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查封、拘留。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请求海关、边防等检验机构对相关人员、物资、设备免予检查。 有关检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活动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十三)依法扣押、扣押、冻结的财物,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事实的,依法没收、销毁。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存在隐患的部门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试验。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特种间谍装备。
(十六)明知他人有间谍罪,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不提供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上级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的处罚。 行政拘留。
(十七)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十八)泄露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十九)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搜查其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二十)对非法持有、使用特种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搜查其人身、财物、住所及其他有关场所。
(二十一)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特种间谍器材的,予以没收。
(二十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十三)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故意窝藏、转移、收买、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或者隐瞒从事间谍活动的财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缴处罚。
(二十四)境外人员违反反间谍法的,责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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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如何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执法权?
(一)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批准。 《反间谍法》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范围。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下列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一)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规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时反间谍法宣传活动计划,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况的,责令其改正; 有关组织和个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物品。 (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用于间谍活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活动的资金、场所、物资。
(三)查封、扣押、冻结等后续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扣押、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不构成犯罪且有违法事实的,依法应当没收的,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没收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三)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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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开展反间谍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即:
(一)教育动员和组织义务。 《反间谍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预防、制止间谍活动”。
(二)提供便利和帮助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三)及时报告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活动,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报告。”将他们移交给国家安全机关。” 机构会处理的。”
(4)提供情况证明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间谍活动、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五)反间谍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保守其所知的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六)不非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不非法持有、使用特种间谍器材的义务。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专门需要的特种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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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在反情报工作中拥有哪些权利?
(1) 受保护权。 《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反间谍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职责获取的组织、个人的信息和资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国家安全机关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防护措施。” 《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镇压、报复。”
(二)获得奖励的权利。 《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应当保护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获得补偿的权利。 《反间谍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的交通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场所、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按规定缴纳费用;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之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四)监督权。 《反间谍法》第二十六条之一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国家安全机关违反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他们的员工。 ,指控。 接受举报、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5) 救济权。 《反间谍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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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普法:17条反间谍法知识,告诉你什么是反间谍法》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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