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之一条第五款关于“应交税费-待核证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账户是指一般纳税人因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抵扣销项税额,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已入账,但因尚未成为进项税额,在收到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后,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关于“应交税费-待核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流程:
已检验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核算处理。 外购货物已到达并检验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按照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进行初步估算并入库。 根据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 根据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核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核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费-应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年末待抵扣进项税,贷记“应交税费——待核证的进项税额”科目。
问题1:仅明确了购置“货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或发生的“服务”(如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但税前扣除的情况,不计提未取得证明或扣税凭证未经扣税认证。
问题2:仅明确取得相关凭证和证明后的处理。 未明确是否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核证进项税额”科目。 但后续未取得相关凭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抵扣的。 会计处理。
“待核定进项税额”能否永远“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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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如果待核证的进项税额继续“待处理”怎么办?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二次讨论》发布于: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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