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频繁,极易造成混乱。 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总结如下:

2019年

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0年

(一)湖北优惠: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项目适用3%的预缴税率,暂停预缴增值税。

(2)全国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适用3%的预缴税率。 税项减按1%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税收)

2021年

(一)湖北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项目按3%预征税率,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税率 对于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2)全国优惠: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以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按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对预缴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税率征收。 按 1% 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2年

(一)减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 3% 的预收率。 对于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按 1% 的优惠税率预缴。

(2) 豁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3年

(一)减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应税销售额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的预征税率。 对于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按 1% 的优惠税率预缴。

(2) 豁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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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规模纳税人,近五年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变化》发布于: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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