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通过在他人合法网络游戏平台上充值、兑现来兑换游戏筹码,赚取差价。 这是对合法网络平台和游戏规则的改造和利用。 此时,由于行为人增加了提现功能,因此该合法平台也具有 *** 网站的性质,意味着其本质上是建立 *** 网站并接受投注,应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底,被告人林某、于某共谋让林某投资20万元,于某负责具体实施。 他们通过在相关网络平台充值、提现的方式将游戏筹码换成游戏筹码,赚取差价。 利润由两人平分。 按比例分配。 随后,林某光、于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一处出租屋开设了工作室,配备了工作室专用的电脑、手机,招募了业务员,在“龙某棋牌”开设了工作室, “集结号”、“850”等。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通过一定的方式让你的账号登上游戏排行榜的前列。 在账号头像、签名栏等显眼处留下与QQ账号绑定的微信账号及其他联系方式,并发布“收集、出售游戏积分”的信息。 ”等信息用于招募、联系相关人员在上述网络平台开展活动。 这类工作室被业内称为“银商”。 具体做法是:工作室以比网络平台更划算的价格为相关人员提供充值(更高积分服务),让相关人员在上述平台上从事狩猎活动。 对于鱼、金花、牛牛、龙虎斗等活动,如果相关人员赢得游戏积分或输掉积分并有剩余积分,将通过工作室及时提取现金(较低积分)。
法院判决
被告等人利用网络平台作为开设赌场的工具,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并允许赌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 *** 。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评论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聚众 *** 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 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利用网络 *** 犯罪行为。 从整个案件来看,各被告的行为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实体空间开设赌场和典型的网络赌场有较大不同。 要把握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形态。 根据要点做出实质性判断。
1. 明确开设赌场的概念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赌场的含义和开设赌场的办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主流观点如下: 之一种观点认为,开设赌场是指业主亲自成为主人,并在其控制下进行 *** 活动的场所。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设赌场是指为他人提供 *** 场所和 *** 设备供他人 *** 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 *** 场地和 *** 设备,同时坐镇银行或参与 *** 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第四种意见认为,所谓赌场就是 *** 参与者 *** 的场所或场所。 所谓开业,就是具备了自己主持进行某些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比如开店、开工厂等,因此,能够控制场所。 第五种意见认为,开设赌场是指行为人以自己为主,提供固定场所、专业 *** 设备,自己玩庄或者招募他人参与 *** 游戏的行为。 从这些讨论来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赌场是 *** 场所这一点基本上没有异议。 但对于开设赌场是否需要行为人主导和控制赌场,存在不同的说法。 笔者认为,开赌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开赌场和赌场。 赌场是 *** 场所。 至于设立,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可以理解为设立、设置、规划、使用、列举。 因此,开设赌场也可以表述为建立(设立) *** 场所、经营 *** 场所等。因此,虽然一般来说,犯罪者实际上可以控制赌场(尤其是在物理空间上),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描述根据事实经验,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使用某个平台并没有超出开放的中文含义。 笔者认为,为他人提供 *** 场所、平台、设备,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这一核心内容适用于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
2.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认定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营利为目的, *** 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的,或者 *** 网站作为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范围。 2010年,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网络 ***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输 *** 视频、数据或者组织 ***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一)设立 *** 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 *** 网站并接受投注; *** 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组织 *** ; (三)代理 *** 网站并接受投注; (四)参与 *** 网站的利润分成。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并未自行设立 *** 网站,也没有代理该 *** 网站。 而是利用了“龙谋棋牌”等合法的网络平台和游戏规则。 从字面意思来看,很难适用《意见》的规定。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看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定罪和处罚。 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相应地,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实践中,更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普遍司法效力,但其并不创造法律,也不是法律本身,也不可能与法律相抵触。 刑事司法解释本质上无非是对刑法规定的解释性补充。 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齐全的,不能以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为由认定不构成犯罪。不提供它。 至于开设赌场罪,虽然更高司法机关针对网络 *** 犯罪出台了《意见》,但本质上,《意见》始终是对刑法第303条的解释。 当某种行为不符合《意见》时 《意见》规定,最终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 显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 *** 并从中获利的平台,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本质核心。
其次,看网络 *** 犯罪的本质内涵。 不可否认,《意见》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办理网络 *** 刑事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也统一了网络 ***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但从本质上看,网络 *** 犯罪虽然具有与普通 *** 犯罪不同的特点棋牌游戏银子商代理,但并不是一种新犯罪。 它们只是传统 *** 犯罪的网络化版本,用网络平台代替了真实的场所(设备)。 ) 仅有的。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意见》并不是对网络赌场的定义。 它们以举例的形式,规定了网上赌场犯罪的四种常见情况。 从逻辑层面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并不排除其他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 也就是说,即使《意见》没有规定,当某种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实质要求时,仍然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最后我们来看看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开设 *** 网站、接受投注。 按照字面意思,建立 *** 网站就是设立、设立一个网上 *** 平台。 从实践来看,虽然犯罪分子一般都会建立自己专门用于 *** 的网络平台并接受 *** ,但建立 *** 网站并接受投注并不要求一定是专门用于 *** 的网站,只要该网站具有即可 *** 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龙谋棋牌”等游戏平台原本只能提供积分(充值)服务。 无论玩家输赢,充值的部分都无法提取。 这也是合法游戏与 *** 的本质区别。 但被告修改利用“龙谋棋牌”等合法网络平台和游戏规则并增加分流服务后,目前看来具有 *** 功能,且合法平台也具有 *** 网站性质。 本质上,这是一个 *** 网站建立的地方。 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意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虽然与典型的网络赌场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根据刑法规定还是司法解释,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实体要求,应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量刑方面,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数额的统计方法与传统开设赌场实际情况的差异,酌情酌定。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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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利用合法网络平台 *** 构成开设赌场罪》发布于: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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