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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扩大到共有财产制度,“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法律纠正了性别分工,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但从社会现实和规范来看,并不完全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要求。 本文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对家务补偿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出了一些思考。
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根据大部分家务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立法机关增加了家务补偿制度。 但由于适用的前提是分产制度,家务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2020年,《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唤醒”了家务补偿制度。
从女权主义的角度来看,家务补偿制度的提出,回应了根深蒂固的“男在外、女在内”的性别分工,以及女性因承担更多家务而面临弱势的现实。 通过法律纠正性别分工,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这对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社会现实和规范来看,并不完全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要求。
从女性主义视角看家务补偿制度
笔者认为,现行的家务补偿制度不仅不足以实现家庭中男女经济地位的平等,而且也很难改变女性因承担更多家务而面临的处境。
首先,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和民法典第1088条均将家务劳动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时间限定为“离婚时”。 然而,限制行使离婚主张权的时间对于需要承担更多家务的女性来说是不利的。
一方面,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会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受到限制。 基于女性注重人际关系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她们倾向于维持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 为了获得家务劳动的补偿,必须离婚,这让婚姻依赖的女性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另一方面,离婚时设定时间也不利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女性用爱和关怀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网络的崩溃,将会对她们的生活,尤其是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 再加上对儿童监护权的重视,他们可能无法也无法提出家务补偿请求。
其次,家务劳动报酬计算方法的缺失限制了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制度的实施。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和民法典第1088条均未规定家务劳动价值和价格的计算方法。 尽管司法实践中也有对家务劳动的计量,但现有的计算方法较为笼统、抽象,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由于缺乏关爱视角,也很难保证承担较多家务的女性按照性别公正的要求得到适当的补偿。
以民法典通过后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家务补偿案为例。 全职主妇王要求对方赔偿家务造成的损失16万元,但法院最终认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主要考虑的是女方对家务的贡献、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男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总体生活水平。 但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很难知道。 从金额上看,仅1万元的赔偿仅体现了福利和次要的正义要求,并没有从伦理层面的关怀充分回应王女士所做出的牺牲。
三是家务劳动补偿形式不明确。 计算完家务劳动的货币价值后,就是如何补偿,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意义重大。
为了弥补妇女经济能力较弱造成的不公正,在为她们提供家务补偿时,还应确保补偿形式符合弥合不合理差异的要求。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补偿的女性来说,家务劳动的补偿形式直接体现了丈夫对妻子和妻子家务劳动的态度,对于实现双方地位平等至关重要。 女性能否获得一次性补偿,还与离婚后的生活水平有关。 无论是住房问题、日常开支还是子女抚养费,他们都需要一大笔钱才能顺利开始新的生活,这是分期付款无法提供的保证。 无论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还是2020年的民法典都没有充分重视这一点。
家务补偿制度的有效性应更好发挥
为更好发挥家务补偿制度的有效性家务劳动,保障妇女平等权益,可对上述问题进行适当调整:
首先,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需要根据女性注重人际关系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进行调整。 首先,应规定在婚姻关系内可以有条件地提出家务补偿请求。 如果女性无意离婚,这种差距需要在婚姻中解决。 对女性婚内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可以增加她们对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信心,平衡她们对家务劳动的心态,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不是以脱离温暖的关系网络为代价来倡导平等。 同时,还应当规定离婚后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遭受情感打击的女性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从婚姻破裂中恢复过来并适应自己的生活。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加客观、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给予请求人一定的期限来行使权利。
二是纳入关爱伦理,建立符合性别公正要求、可操作性的家务补偿计算方法。 家庭是经济和伦理的综合体,计算需要结合这两种观点。 在家庭这个经济实体中,需要补偿的是女性所承担的物质家务劳动。 双方承担的物质家务时间可根据夫妻生活习惯估算,超出部分按当地同类家务市场价格计算。 在家庭这个伦理实体中,需要补偿的是女性在精神层面所付出的劳动。 情感的细腻和丰富是伦理道德提示我们注意的女性品质。 在家庭生活中,她们常常依靠这种专业知识为丈夫提供情感支持。 如果他们的情感投入确实帮助对方取得了一定的物质成果,那么出于信任和利益的考虑,也需要将其纳入计算之中。
从结果来看,按照既定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可以使判断结果更加客观,并可以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无论最终补偿是多少,女性得到的补偿都是她所付出的家务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对方出于怜悯而施予的“施舍”。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公众(尤其是丈夫)认识到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不再把“男在外、女在家里”视为理所当然。 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实现平等分担家务。
三是补偿方式应当遵循一次性支付的原则。 鉴于货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流动性,补偿应以货币为主。 选择替代支付方式时还需要考虑女性的实际需求。 目前,由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分期履约已成为一种替代的付款方式。 然而,分期实施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存在诸多风险。 考虑到离婚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甚至可能影响她们的基本生活。 这里,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没有改善或者恶化,就会阻碍离婚女方债权的实现。 解决办法是分期付款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人)。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到期履行时,离婚妇女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来实现债权。 虽然很难达到绝对的效果,但考虑到妇女特殊脆弱性和家庭性别实际差异的补偿方式可能会缓解她们的困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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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如何推进“觉醒”的家务补偿制度》发布于: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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