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金融行业的处罚特别多,但无论是从未来可能加大的处罚力度,还是从现有罚款的影响来看,都只是一个开始。
2016年底爆发的11.46亿元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随着监管处罚的实施,逐渐得到澄清。
1月11日,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实施行政处罚。 这一系列处罚包括责令浙商财险停止受理新的保证保险业务一年,对时任总经理金武给予警告并罚款12万元萝卜章,并撤销其职务。 2017年12月末,广发银行等14家金融机构也被银监会罚款超过20亿元。 至少59名银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受到处罚。
在侨兴债的增信过程中,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终也为违约风险进行了赔付。 事件发生后,其偿付能力、现金流、公司经营均受到重大影响。 一年多后的今天,后续影响还没有完全停止。
作为一家擅长风险管理的保险机构,浙商财险是如何一步步陷入风险的? 保监会近日还发布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侨兴私募债券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事件分析及启示》(以下简称《侨兴债权保证保险业务分析及启示》)业务》),要求保险业从中汲取教训和经验,并报案处理。 作为一个教训。
详情一:超额承保超9亿
侨兴债保保险分析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侨兴电信、侨兴电信(以下统称侨兴公司)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股票交易”)。 )注册发行每张私募债券5亿元。 债券期限2年,年化利率7.3%,本息总额11.46亿元。
侨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吴瑞林为侨兴私募债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浙商财险为上述两只私募债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合计保险金额11.46亿元。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合作银行履约保证函》,并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在对浙商财产保险公司的处罚决定中,保监会的处罚主要基于三点:一是超额承保无再保险;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登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三是内部控制管理未能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
从不申请再保险的角度来看,根据保险法之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更高范围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10%加公积金。 超出部分应进行再保险。
侨星债保保险分析及保监会处罚决定显示,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资产负债表,2014年末浙商财险资本加公积金为14.91亿元。
也就是说,浙商财险对保险事故即私募债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更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491亿元。 事实上,浙商财险承保的两项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均为5.73亿元,大大超出了1.491亿元的责任限额。 单个风险单位,即每只私募债券的占比,大大超过实际资本和公积金总额的10%。 对于超过公司承保限额的业务,浙商财险未按照保险法之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再保险。
侨兴债保保险分析指出,《保险法》规定了危险单位分类和再保险办理要求,其目的是有效控制风险过度集中。 为了逃避监管,浙商财险在承保事项上采取分拆保单的形式,但事实上,单个危险单位的累计总金额早已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更高承保限额。
这项工作的失败也直接导致了侨兴债券的违约风险。 浙商财险面临严峻的现金流压力,偿付能力大幅下降。 2017年二季度末,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5.40%。 产能充足率为90.79%。 2017年9月20日,浙商财险获得保监会批准,注册资本由15亿元增加至30亿元,三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升至328.34% 。
然而,大额保证保险的再保险安排并不容易。 既然如此,我们是应该扔掉保险业务,还是去赌一把? 在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此类问题持续困扰着企业管理者。
细节二:短期险“拆单”为长期险
浙商财险的另一大问题是,在只有一年期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为了承保两年期侨兴私募债券保证保险业务,将保单拆分,发行了两份一份年政策接连出台。 承保违反《保险法》和保险产品管理相关规定的。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本办法的。
一位产险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利用短期保险分拆指令办理长期保险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与一些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抱着侥幸心理做风险管理有关。 “不创新就会死,盲目创新就会死,这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普遍情况。” 那人说道。
细节三:过于依赖银行“担保”
在浙商财险为侨兴电信、侨兴电信私募债券提供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为浙商财险、惠州广发银行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分行出具了履约保函。 然而,侨兴债务违约案发生后,浙商财险手中的“合作银行履约担保”陷入了胡萝卜印章案。
关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保函的具体情况。 据银监会信息显示,2016年12月20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两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10亿元私募债券,到期无法赎回。 本次私募债券由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保险,但该公司声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保函。 随后,10余家金融机构拿出保函等协议,陆续向广发银行查询索赔。 这曝光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非法担保等案件。 涉案金额约120亿元,其中约100亿元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用于掩盖银行巨额资金。 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
浙商财险于2016年底起诉惠州侨兴电信、惠州侨兴电信、吴瑞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等机构,要求追偿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并立案。目标价格为36672万元及相关费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也于今年1月1日发布公告称,该行于2014年10月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旗下子公司为融资人、上海国际信托为受托人,投资了四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总金额22亿元,投资期限3年。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上海信托上述信托贷款出具了四份保函。 该信托计划于2017年10月到期,侨兴集团违约,未能偿还本金和部分利息。 上海信托已对侨兴集团、广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该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逾期利息。
对侨兴债保保的分析显示,浙商财险作为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在侨兴定向增发债务风险事件中过于依赖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保函,削弱了对侨兴的依赖公司作为之一还款来源。 进行尽职调查,对广发银行开具保函的制度和流程不完全了解。 这就造成了“侨兴公司资金用途、财务状况与发行债券目的、偿债能力不符”等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 侨兴定向增发债务风险事件暴露了浙商财险内部控制的诸多缺陷。
这份爆料认为,保险公司应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并将加强内控管理作为重中之重。
一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覆盖各业务流程和运营环节的相关制度,确保风险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准确预警。
二是完善组织架构。 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实行前中后台风险隔离,避免同一岗位人员持有业务推广、尽职调查、承保审批等多重身份,避免内部冲突对业务和风险控制感兴趣。
三是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 系统应设置同一投保人单笔借款和累计借款的承保限额。
四是强化制度决策执行力。 重大项目要严格遵循既定决策机制,坚决杜绝“一票决策”现象。
针对侨兴债保证保险事件相关违规行为,保监会对浙商财险作出处罚,其中对浙商财险罚款共计81万元; 责令浙商财产保险停止接受新的保证保险业务一年; 原总经理金武被警告、罚款12万元,并被取消任职资格; 时任浙商财险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史学忠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浙商财险营销部总经理助理龚云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
浙商财险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2016年保证保费分别为5672.67万元、3398.88万元,分别盈利2395.7万元、亏损3.68亿元。 由此看来,新保险业务的暂停对浙商财险的保费收入和净利润影响不会太大,但雷雨的余波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消化。
例如,2016年6月,关键时刻被任命为拟任总经理的孙大庆,在未取得保监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并继续以总行领导身份多次在OA签署审批文件,并在此次处罚决定中受到警告并罚款5万元。
未来保险公司将如何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保证保险案发生后,监管对长期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更加严格,部分公司对短期保证保险业务也更加谨慎。 但针对 *** 的信用保险增长较快。 此类保险也符合监管倡导方向。
侨兴债权保证保险分析启示指出,保险公司应遵循保险大数规律和风险分散原则,逐步将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方向从大额集中向小额分散业务调整。 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实体经济违约率居高不下、再保险难以接受的前提下,面对资本市场强劲的融资增信需求,大额信贷业务,民间融资等各方应认清自身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经营,不追求短期利益和保费规模,防止信用风险跨行业转移,使保险业成为信用风险的最终接班人。财务风险。
为此,保险公司应增强法律合规意识、风险管理意识、内控管理意识,明确业务发展定位。 他们不应该冒险,不应该为弱者牺牲利益,也不应该盲目追求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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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萝卜章 银行“胡萝卜印”事件尚未结束,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引发保险业集体反思》发布于: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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