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了解,提问者所举案例中的山里农民应该是非新加坡居民,所以这个例子不仅涉及到法律上的“无知之无知”,还涉及到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问题,涉及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原则(简言之,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国民和外国人)和个人主义原则(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国民和外国人)。总之,法律适用于国民,无论国民在国内还是国外,不适用于外国人),这里不做过多讨论。
假设新加坡采取属地主义原则,由于偏远山区农民的随地吐痰行为发生在新加坡,他们的行为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在新加坡法律能够治理山区农民的前提下,我们来讨论一下题主关心的核心问题——如何对待法律上的“无知之无知”。
简单来说,生活中存在“不知者无罪”,但法律上没有“不知者无罪”。 相反,历来有“不知法者不免责”的说法。
一、理论篇
“不知者无罪”这句话出自清朝钱材《说岳全传》第63回:“齐风曰:‘牛兄,你何不早点知道你的名字,免得弟弟们多受罪。别怪我,别怪我。” ‘牛频道:‘不知者无罪。’”可见,这里的“无知”是指对某些事实的无知,“罪”是指指责。 那么如果延伸到法律上,那就意味着:如果你在事先不知道某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法律是否应该惩罚你?
用法律术语来说,这种对法律的“无知”被称为“非法误解”。
针对“非法误解”,古罗马法采取了“无知法律并不免除个人责任”的原则(
juris non,拉丁语
在这句古老格言的影响下,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坚守着“不了解法律不能作为辩护理由”的原则。 20世纪,他们的判例反映了三个主要原因:(1)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公共政策的原则之一是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人不得声称不了解法律。(2)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公共利益就得不到保护。(3)法律得到执行的需要。因为如果无知法律,一个免责的理由,而实际上又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懂得法律,必然会造成判断困难,使法律难以实施。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则主要在刑法理论的“故意”和“刑事责任”中研究违法性的理解问题。 有不同的理论,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基本思想仍然是“无知法律并不能免除个人责任”。 例如,意大利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不了解法律的人不得免除刑事责任”。
2. 示例
下面举两个与本案类似的例子,都是针对外国人对行为地法律的误解。
在英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1852年的RV案。当时,法国并没有惩罚决斗行为。 本案中的法国人不知道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所以他协助决斗。 最终他被英国法院以“无知法律不得成为辩护理由”为由判处有罪。
我国实践中也不乏类似案例。 在阿力走私淫秽物品案(见(2009)桂中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阿力运输淫秽光盘出口,赚取差价。 他辩称,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 在 A *** 国家并没有禁止销售 *** CD。 中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A *** 来到中国应当遵守中国法律。A *** 对中国法律的无知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法律。” 但A *** 是马里公民,其上述行为是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所致,主观恶性较小。而且,A *** 将淫秽音像光盘走私出境,主观上并无明显伤害意图。我国社会,客观上并未造成任何淫秽影碟,因此,A *** 公司走私淫秽影碟出境的行为仍属较轻犯罪,综合上述情况,按照刑法的量刑原则罪名和刑罚相适应,并结合阿力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提问者举的例子中,即使农民不知道根据新加坡法律随地吐痰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也不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免除法律责任。 但考虑主观恶性程度,可以减轻处罚力度。
3. 最新进展
虽然法律上没有“不懂法不构成犯罪”的说法,但“不懂法不免除责任”,但最近又出现了“不懂法不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况。开发出来的,这是“无知不是犯罪”的变相版本。 这一理论的理论基础在于是否存在“非法承认的可能性”或“非法承认的可避免性”。
20世纪以后,上述例外在美国出现。 然而,这种例外必须仅限于由于多种原因完全不知道法律存在的情况。 造成这种例外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的复杂性和行政处罚法的扩张。 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第17条也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认为错误不可避免不知,则不对其行为负责。 如果错误能够避免,他将根据德国刑法(2002年修订)第17条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之一项减轻处罚。”
在引用的案例中,提问者强调,这位“深山老林”的农民是“之一次”去新加坡。 这些因素实际上强化了农民不具备“非法知识的可能性”的事实。 如果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不懂法不免”,那么法律是不是太霸道、太不合理了? 这确实值得考虑。 农民长期居住在山里。 从习惯法的角度来看,随地吐痰可能是常态。 “之一次”去新加坡也说明,农民不太可能提前接触新加坡法律,去新加坡也没有义务全面学习新加坡法律。 综合这些因素,从理论上讲,我倾向于认为,农民不具备“违法知识的可能性”,可以请求免除处罚。
——摘自FLIA研究员徐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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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您如何看待法律上“无知无罪”的原则?》发布于: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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