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宣判结果揭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防卫过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 宣判现场

^ 庭审视频:控辩双方法庭对峙的执法录音录像首次曝光

于欢案的审查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遭到侮辱。 余欢刺伤了四人,其中一人次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批准逮捕。

该案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一审判决

宣判后,附民事诉讼原告杜洪章、徐西岭、李欣欣等人和被告人余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3月26日,更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派员赴山东审查案件并听取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将依法审查认定; 对媒体报道的警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失职、失职的,将依法查处。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于欢案警方侦查结果:

经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迅速赶往冠县远大。与执法记录仪。 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进行了口头限制和警告。 鉴于现场人数较多,警力不足,他们及时打 *** 请求增援。 离开会客室中央的现场后,他们继续听取厂区知情人士的反馈。 根据情况,于欢作案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在警方办案过程中,朱秀明等人也存在未能有效控制犯罪中心现场、未能在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分隔隔离等问题。 但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处罚。 提起刑事诉讼。

山东冠县对环案涉案民警进行处罚:

决定给予刘小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李艳峰给予诫勉; 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分别给予王斌、张先超警告。 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明进行通报批评,并解雇宋昌然、郭启智。

于欢母亲非法吸收存款案告破,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

聊城市民生警务平台5月26日报道,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嘉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以上,涉及投资者50余名。 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吴学展犯罪团伙全部落网

5月26日晚,聊城警方宣布,除杜志豪死亡外,吴学占团伙涉案18名成员全部落网。 经查,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入室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犯罪。 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中,庭审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及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代理律师认为构成故意 *** 或者故意伤害。 经过一天的庭审,在诉讼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后,法院公布了择期宣判日期。

↑ 视频: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6月19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上诉人余欢故意伤害案将于23日公开宣判。

批判性评论

于欢案终审判决:凭情感评判,依靠法律

备受关注的余欢故意伤害案今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与一审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相比防卫过当 量刑,二审虽然同样被判故意伤害罪,但综合多种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中极为详细的事实核查以及法院对各方意见的回应,犹如一场清凉雨,终于平息了汹涌的舆论,让于欢客观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再次全面。 。

法院简要审查了判决,主要采纳了五点意见:

❶ 原审判决认为于欢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当予以纠正。 于欢的行为本质上是防御性的;

❷ 于欢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

❸ 本案属于过度防卫的例子;

❹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 *** 罪;

❺ 于欢当时的行为并不表明有任何自首的意图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以上五点意见都很切中要害。 它们不仅捕捉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聚焦舆论焦点。

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像一份公正客观的报告。

于欢在人身安全面临真正威胁时持刀刺伤,而被他刺伤的人都是不顾他警告奋力前行的人。 可以认定其行为是制止违法侵权行为;

受害人捂着肚子说:“没关系,没关系,我们是认真的”,表明于欢所遭受的违法侵害并不紧急、不严重,但他却持尖刀刺伤了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刀子;

杜志豪没有自己去医院。 他选择去人民医院,而不是更近的中医院,因为前者是当地更好的医院,而且也比较近。 调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到两家医院的路程仅多了约2英里。 分钟……

经过反复调查后公布的细节,就像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一样有力。 可见,所谓“谁执法谁普法”,往往体现在对案件的细致重构和严格、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上。

↑ 宣判现场

于欢案受到重视,舆论发挥了很大作用。 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下的更大考虑可能仍然是舆论与法治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良性互动。 舆论有力推动于欢案二审改判,让沉寂的声音得以挽救,让更多的光芒照进来; 随着案件信息的不断披露,我们也更加感受到“基于事实和法律”这一说法的真正分量。 当事实不清、信息不充分时,舆论的怒吼可能会变成噪音,影响“正确声音”的传递。 也可能影响公众乃至法学家对案件的判断。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在微博上直播,再次提醒人们,宣传是更好的稳压器,是更好的“法治课”。

通过更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除误解和猜疑; 通过公正的司法纠正,才能维护正义,驳斥谬论,使司法公信回归正轨。

事实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司法公正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都是靠我们关注的一系列个案来支撑的。 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句话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他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也是人,每个案件都需要凭情感来判断。 但他们也是严格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只有这样,发生在于欢以及被他刺死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对后人具有启发法治的意义。

附:于欢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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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扩散| 于欢案终审判决:以情感审案,以法律为依据(附庭审视频)》发布于: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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