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管理秩序
01
要旨
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大量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行为; 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
02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然后通过网络将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张某某等人。 其妻子邝某某知道李某某出售身份证。 还是通过视频的方式,李某某向张某某等人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供张某某等人挑选。 截至案发时,李某某、匡某某已向张某某等人出售身份证60余张。
被告人张某向李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将部分居民身份证交给陈某、乔(另案办理)、陈乙(另案办理)等人,并向陈某、乔询问XX、陈某某等人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在内蒙古各地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陈某、乔某、陈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及办理银行卡时使用的身份证交给张某,张某再将这些银行卡卖给上线,上线再由上线购买银行卡。 钱被转到张某某及其母亲的银行卡上,张某某从他们那里扣除了购买身份证的钱,然后根据卡的数量将钱支付给陈某某、乔某某、陈某某等人。
03
诉讼流程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匡某明知是通过非法渠道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法庭听说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法院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买卖身份证件、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陈某甲犯买卖身份证件、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邝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已生效。
04
指导意义
身份证作为每个人唯一的公民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隐匿真实信息,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买卖身份证件会导致在网络上“虚假认证”、“隐身”或以“他人名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销售侵权产品或假冒商品、转移违法所得陈某讲李某尸体,甚至侵害和干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网络信用体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虽然目前资金支付方式多样化,但信用卡在资金流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买卖信用卡为电信诈骗、网络 *** 等违法犯罪收益转移提供了犯罪工具。 严厉打击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05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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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以案释法】张某某、李某某等三人涉嫌买卖身份证件,陈某某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发布于: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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