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各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 制定的。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总理

2004 年 9 月 27 日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工作、生产、秩序秩序,制定本条例。单位的经营、教学、科研。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重点,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拥有自己的产业和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有行业、系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工作中,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做好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 *** 安全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保护重要部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及时处理单位内部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

第八

单位制定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检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章、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公共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体系;

(六)单位内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公安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八)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传染性细菌、毒药、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防护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的保安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知识、保安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的保卫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单位人员证件,登记进出物品和车辆;

(三)进行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治安秩序,制止单位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监督实施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国家或者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单位,是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同级人民 *** 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 *** 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五)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细菌、病毒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单位。

公安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公安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防护。

第十五条

公安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内部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治安案件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的举报时,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 ***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内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保安人员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烈士审批等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可以建议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必须赔礼道歉。 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害的保安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保安人员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责任。赔偿;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 ***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同前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条例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重点,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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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发布于: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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