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 *** 记者 王健

山西省杞县古城东侧综合整治工程引发的企业、县 *** 和地方国企之间的纠纷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该城镇改革项目由杞县 *** 牵头。 2011年,引入山西天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森公司)合作开发,但“未批先建”。祁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下发停工通知后,天森公司于2015年停工。随后,当地国企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收购了该项目。

涉及城市改革项目

就项目 *** 费引发的诉讼,山西省高院、更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责令杞县方开公司向天森公司支付 *** 费及利息1.65亿元,杞县县 *** 被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清算。

天森公司表示,后来遇到执行困难,目前仅收到 *** 费利息约4100万元,而目前剩余本金加利息超过2亿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显示,2021年12月,杞县 *** 曾因上述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过,目前该不实信息已被撤回。

上述判决尚未执行。 2024年7月,祁县方开公司将天森公司诉至祁县县法院,称因天森公司前期违法施工、拆迁房屋延迟交付等问题,被罚款2954万元,并延迟交付导致被告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费1.95亿元,并要求被告赔偿2.24亿余元。

天森公司在答辩中质疑七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及其索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还认为,对于罚款、拖延停工造成的损失,山西高院、更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均已认定,不应重复起诉。

在上述项目 *** 费诉讼中,更高人民法院判决涉案项目由杞县 *** 牵头,天森公司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即可建设。根据合作协议,确定该项目由杞县 ***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默认了天森公司“先建后批”的行为。天森公司对杞县 *** 相关职能部门的罚款和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

2024年11月25日,祁县法院审理了祁县方开公司诉天森公司索赔案,目前尚未宣判。

在双方的相互诉讼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是“先建后建”的违法责任由谁承担。值得反思的是, *** 部门主导的项目应合法合规,避免卷入纠纷甚至失信。

项目商业部分存在大量空置商铺

“先建后批”城中村改造工程

杞县位于山西省腹地,是晋中市下辖的农业大县。 2011年11月,杞县 *** 与晋中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杞县古城东城综合整治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项目所在地毗邻县 *** ,为杞县县 *** 。县城的“白菜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项目分为一号地块和二号地块,总面积148.51亩。规划将老城区改造成“具有杞县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配套设施齐全的商业综合中心”。项目采取 *** 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该项目定位为杞县城中村改造项目,2012年被列为杞县重点项目。

协议规定:“由于本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量大、成本高,享受 *** 的一切优惠政策。本着‘ *** 不收一分钱,同心协力’的原则开发。”时间不值一分钱。”

具体而言,杞县 *** 负责项目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审批,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将由天森公司支付。该土地已挂牌公开土地出让。天森公司参与投标。缴纳定金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部分土地出让金将返还给天森公司,用于收取补偿费和安置费。该费用金额采用“长期不退还、短期”的方式。 “无补偿”原则。这是当时很多城中村改造的常用方法。

双方商定该项目将于2013年10月1日前正式竣工并交付使用。事实上,该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最终于2019年4月完成。

协议签订后,天森公司向县 *** 支付了8000万元用于征收、补偿和安置。

杞县 *** 给天森公司的承诺函

但此后,征拆工作进展并不顺利,直到2013年5月才开始拆迁。项目于2013年10月18日开工。此外,同样由 *** 负责的项目审批手续是进展缓慢,项目处于待批前建设状态。 2014年7月、2015年3月,杞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向天森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天森公司停工。 2015年4月,天森公司停止建设,此时项目已达上限。

2016年2月2日,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国有独资企业杞县方开公司与天森公司就上述项目达成收购协议。双方约定“本项目总投资成本以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95,祁县方开公司将成为主要投资方”。支付天森公司6000万元后,该项目开发主体完成。” 。

2016年6月30日,山西同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核实该工程金额为5.8亿余元。 2018年11月1日,杞县 *** 还向天森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确认该项目 *** 费用超过5.8亿元。杞县方凯公司先后向天森公司支付3.35亿元,杞县县 *** 向天森公司支付8000万元,合计4.15亿元。

随后,为追回剩余的1.65亿元项目 *** 费,天森公司将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杞县县 *** 诉至山西省高院。

杞县 *** 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目前该信息已被删除。

责令方凯公司缴纳 *** 费。

县 ***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8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齐县方开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森公司项目 *** 费1.65亿元及利息,并支付天森公司的因停工损失15,153,238元。元;法院判令祁县县 *** 对祁县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杞县 *** 为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山西高院在一审判决中进行了阐述。

山西高院认为,《合作协议》系天森公司与杞县 *** 签署。涉及的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杞县 ***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项目投资方天森公司。根据协议,双方的运作模式为采取 *** 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由杞县 *** 征用并批准项目区集体土地。根据《合作协议》,杞县 *** 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引进天森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协议签订后,天森公司向杞县 *** 支付拆迁费8000万元及预付建设资金。上述事实证明,杞县 *** 既是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又是项目引进主体,应对协议履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天森公司与杞县房屋开发公司签署了《收购协议》。本次签约主体为蕲县房屋开发公司,是蕲县房产管理办公室100%持股的国有企业。项目移交信息明细清单还显示,相关项目的原始数据是移交对象为杞县 *** 房管办工作人员,而杞县 *** 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接收。

天森公司人员向山西省公安厅反映,杞县方凯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扣押的财物,被告知将移交太原市公安局。

同时,杞县 *** 于2018年11月向天森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确认了收购价款,并承诺承担监督付款义务。

合作协议签订后的2012年至2013年,天森公司先后向杞县财政局账户汇出8000万元。 《收购协议》签订后,杞县方凯公司向天森公司支付收购价款3.35亿元。 2019年3月,杞县财政局向天森公司支付收购价款8000万元,证明杞县 *** 在该项目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实际履行了相关收付款行为。

综上,山西高院认为,杞县 *** 作为《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并履行了《购买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应对杞县的 *** 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实际损失。 。

一审判决宣判后,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杞县县 *** 向更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杞县方开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杞县县 *** 请求依法撤销其连带还款责任的判决。

七贤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理由包括,涉案项目属于未经合法房地产开发手续的项目,且该项目不可 *** 。移送案件涉及的项目属于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取得法律程序的原因是天森公司未积极履行征地义务。

对于1亿多元的损失,蕲县方开公司一审表示,天森公司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导致搬迁期限延长,导致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商业租金补偿费增加。经查明,损失总额为1亿多元。

蕲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蕲县 *** 上诉被更高院驳回

更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有效判决难以执行

更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地产管理法》对通过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 行为作出了限制,但由于涉案项目采取了 *** 主导的模式,且市场化运作,天森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建设。 《购买协议》的 *** 标的物不涉及涉案土地。事实上,七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涉案项目后也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因此,《采购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此外,《合作协议》约定,涉案项目由杞县 *** 牵头,天森公司无需法定审批程序即可建设。应认定,杞县 *** 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合作协议》对天森公司默许的“先建后批”行为。

更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项目由杞县 *** 主导,故杞县 *** 相关职能部门处以的罚款应由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予减少。

关于七贤方开公司索赔因天森公司工期延误造成损失一亿多元的问题。更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贤方开公司索赔损失所使用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该公司单方委托后出具的。同时,天森公司对因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七贤方开公司主张的前述损失不予减少并无不当。

关于祁县县 *** 是否应对天森公司与祁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更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森公司提起本案主要依据的是《合作协议》和《收购协议》。虽然杞县 *** 并非收购协议的签署方,但其为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及履行方。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和履行,杞县 *** 是涉案项目的引进主体。杞县 *** 与天森公司还签署了《采购协议》,以解决因履行《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杞县 *** 应对协议履行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年10月30日,更高人民法院驳回祁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祁县县 *** 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2月2日,天森公司向山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山西高院责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2021年12月17日,山西高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将杞县 ***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澎湃 *** 近日查看发现,该信息已被删除。

天森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杞县方凯公司和杞县县 *** 已支付逾4100万元。这些只是本案涉及的部分利益。目前本金和利息总额超过2亿元。

在执行过程中,天森公司还发现其在诉讼前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扣押杞县方开公司200余处财产。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更新封条时,实际已封存 51 处房产。

随后,杞县房屋开发公司以被查封的51家商铺中有20家是被拆迁户安置且已向非涉案人员支付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解封房屋,但最终被太原铁路公司驳回。交通运输中级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表示,齐县方开公司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处置,其转移已查封财产的行为不得与申请人对峙。执行。

蕲县方凯公司反诉索赔2亿多元

上述生效判决尚未完全履行。 2024年7月,祁县方开公司将天森公司诉至祁县县法院,索赔2.2亿余元。

杞县方开公司在诉状中称,天森公司与杞县 *** 就城中村改造项目达成协议后,先拒绝支付安置补偿费,后又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天森公司拒绝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仍进行违法施工,后又擅自停工。杞县方开公司接管上述项目后,因天森公司前期违法施工行为,杞县方开公司缴纳各类罚款共计2954万余元。蕲县方开公司认为,其被罚款是天森公司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的,该笔罚款应由天森公司承担。

此外,杞县方开公司还认为,天森公司违约、阻碍交接,直接导致本应于2015年底完成的安置房交付于2019年4月完成,导致杞县方开公司多付搬迁费用。 2015年至2019年四年补偿安置费合计1.95亿元。杞县方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森公司全额赔偿。

天森公司辩称,杞县方开公司要求天森公司承担的各种罚款、费用和损失是基于天森公司与杞县县 *** 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杞县方开公司并非《合作协议》。作为协议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齐县方开公司要求天森公司承担此项责任。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

此外,《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七贤方开公司与天森公司签署《收购协议》后,剩余文件已于2017年4月19日完成,距七贤方开公司提起本案已过去六年。因此,其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此外,天森公司还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2019年4月19日,天森公司因与祁县方开公司、祁县县 *** 签订、履行《合作协议》、《采购协议》发生纠纷,向山西省高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更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目前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更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罚款和费用及损失均已得到确认。

11月25日,杞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本期编辑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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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95 “先建后批”,县 *** 一度成为失信人,责任谁来承担?》发布于: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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