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29号), 5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办公厅〔2024〕29号)人社局发〔2024〕29号)、省社会办〔2023〕31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编制条例》)、省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四部门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可直接认可试点工作方案》(苏人社函[2023]300号)(以下简称《直接认可试点方案》)省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21]132号)(以下简称为《一体化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通知

长仁社发[2024]7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关于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2024]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31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编制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江苏省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苏人社函[2023]300号)(以下简称《直接认定试点方案》)、《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衔接改革》 《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21]132号)(以下简称《整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激发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动力,现支持全市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独立评估工作指南如下。

一、评价原则

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职业技能等级体系相互赋能、融合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整合已建技能人才岗位职级、绩效考核、员工晋升与发展规划、薪酬福利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接轨。

支持注册企业自主确定职业(工种)和级别,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注册的企业,我们将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放权赋能。对于未注册登记的企业,各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育和引导。

2、评价主体

使用各类技术工人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下同),愿意进行独立评估并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册,考核合格后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单位。

注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标准,对其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有相应工资福利制度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

三、评价范围和级别

1、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选用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词典(2022年版)》中第三、四、五、六类列入的职业(工种)(除属于专业资格的人员)。

企业选择的职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尚无的,支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种特殊要求制定企业评价规范。工作(职位),备案批准后作为考核依据。

2、企业自主评价实行“新八级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即X级职业技能等级(学徒)、五级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中级) )、三级职业技能等级。 (高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 *** )、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 *** )、T级职业技能等级(特种 *** )、S级职业技能等级(主任 *** )(以下简称为“学徒、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特级 *** 、首席 *** ”)。

四、评价方法

注册企业可根据技能岗位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实际情况,在传统注册条件(见附件1)的基础上,设置特殊晋升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试点直接认定。

1. 传统注册要求

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五个专业技能等级以《国家标准编制程序》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中的申报条件为准。特种 *** 、首席 *** 两个专业技能等级按照江苏省特种 *** 、首席 *** 申报条件执行(见附件2、附件3)。学徒职业技能等级的确定办法由省规划确定。

2、公司晋升条件

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专业技能水平破格晋升的条件,并设定破格比例。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3.直接确定注册要求

重点关注先进制造、数字技能、乡村振兴等领域职业(工种)的注册企业,可按照《直接认可试点方案》要求申请直接认可试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直接认可的注册条件(见附件4)组织员工进行注册。认证级别以高级、 *** 、高级 *** 为主,适当增加中级直接认证。

五、评价方法

注册企业可以根据技能岗位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现场装备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评价方式进行技能人才评价。

1、总体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 *** 进行理论知识测试和技能操作测试, *** 和高级 *** 进行理论知识测试、技能操作测试和综合考核。

2.直接识别

根据《直接认证试点方案》的要求,与传统的技能评价方法不同,直接认证不需要理论知识测试或技能操作测试。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现场评审等方式判断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生产实践水平和实际贡献。中高级技术人员的直接认定一般以绩效评价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直接认定应当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应组织现场评审或答辩,采用两种方式评分确定直接鉴定结果。其中,绩效考核结果占60%,现场评审或答辩分数占40%。

3. 职业发展通过

《国家标准编制条例》之一部分附件5《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请条件》增加相应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申请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评估。

符合《对接实施方案》中《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和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见附件5)的专业技术人才中,注册企业可免予理论知识考试并根据岗位情况进行论文(技术摘要)答辩。 ,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表现。

注册企业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办法。

4.技能竞赛

注册企业采用技能竞赛、在职培训等方式,通过比赛代替考核,考核员工的岗位技能水平。符合竞赛实施条例规定的资质要求的企业,可视为通过评审。

六、评价管理

1.按照“谁评价、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确保独立评价质量,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承诺。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技能水平,定期修订和完善评价内容,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注册企业的独立鉴定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属地注册企业独立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评价工作进展,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指导注册企业优化评价流程,提高评价效率。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任外部质量监督员,通过数据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注册企业合理确定自主评价比例。考核技术人员及以上人员,防止出现不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的普遍晋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7. 评估服务

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实行与其技能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待遇或岗位晋升。 *** 、高级 *** 、特种 *** 、首席 *** 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技能精湛、业绩突出、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创新、带动职工队伍成长的高技能人才。必须将其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双向流动通道。企业现有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在升学、任职、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术学院的作用,成立专家工作组,利用走访调查等方式指导和促进职业技能融合等级制度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方案中,继续推动注册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树立榜样,组织学习经验交流分享。

3.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中,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利用梳理现有融资渠道和政策措施,按规定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支持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注册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公共专项培训基地、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优势,主动服务企业三职业,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围绕企业需求,协助企业完善体系建设和评价技术资源,保障独立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要充分了解企业岗位特点,融入教育教学过程,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青年技能人才,切实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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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通知》发布于: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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