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院对五项裁定中的四项进行了修改,并将一项裁定发回重审(字幕)

法制日报记者于东明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张海燕实习生吴晓涵

2021年末,更高人民法院就《传奇2》著作权纠纷案连续作出五项裁定,其中四项推翻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副教授刘炜对《法制日报》表示,本次更高法院修改判决,根据共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共同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对外授权,体现了“合意优先”的法律原则。

各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让步

*** 斗争持续了20年

《传奇2》自引入国内以来,便成为全球同时在线人数更高的网络游戏,各类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其 *** 纠纷也堪称“传奇”。记者梳理后发现,围绕《传奇2》的诉讼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版权人之间纠纷、版权人与许可人之间纠纷、版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纠纷。

更高法院此次作出的5项裁定,结束了持续20余年共同版权人内部 *** 纠纷,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传奇2》的版权在韩国注册,版权人为和。2001年2月,与签订了海外销售合同,约定《传奇2》的海外收入全部归所有,但要将其中的50%或60%支付给作为销售代理费。同年6月,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运营《传奇2》游戏软件。

2002年, 传奇2》占据了国内网游市场68%的份额,几乎成为中国网游的代名词。、和盛大三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列为《软件许可协议》的共同作者。

此后,盛大于2003年开发了《传奇》系列衍生作品《传奇世界》,并在等级、装备、道具不变的前提下,将《传奇2》玩家导入自有服务器。与联合起诉盛大,但不久之后被盛大收购,因此无理由索赔。

不过,作为共同所有人的并没有放弃,双方在韩国打了10多起大小不等的诉讼。

2004年,双方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签署了《和解记录》,确定了两家公司对于《软件许可协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以及Atos将行使协议更新权。这一一揽子解决了当时的所有纠纷,但对“更新权”理解上的差异,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以过去5年为例,2016年5月,单方面宣布其与盛大关于《传奇2》的 *** 授权已于2015年9月28日到期,并认为盛大无权干涉任何与《传奇2》相关的事宜。

次月,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将传奇2》的代理权以300亿韩元的价格卖给了凯英网络。对此传奇游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和凯英网络立即停止履行已签订的传奇2》许可合同。

2017年,亚软公司行使续约权,与蓝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续约协议》,但卓美公司认为该协议不合法,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认定《续约协议》侵犯原告著作权,并确认《续约协议》无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该请求。

此外,微美德将传奇IP有限公司(下称传奇IP)剥离,并委托久灵公司开发游戏《传奇来了》。亚软认为《传奇来了》为《传奇2》的改编,软件开发授权违反内部协议,分别向三家公司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亚软未提供软件源代码、不能认定《传奇来了》侵犯《传奇2》著作权为由,驳回亚软的诉讼请求。

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 之争告一段落

两年后,更高法院又作出395号、396号、399号、402号、638号五个终审判决,其中四个判决撤销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638号裁定成为翻案的关键。

由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源讯公司主张保护的是《传奇2》的计算机软件,应对对方侵权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不愿提供游戏代码不足以证明传奇IP侵犯其著作权,故原审法院对源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38号裁定表明,本案争议并非典型的著作权纠纷,而是共同著作权人之间权利行使的纠纷。亚软公司不愿提供游戏代码,但并未放弃对《传奇2》游戏中软件调用素材及文字的著作权保护请求。可以初步认定,传奇IP开发的《传奇来了》系《传奇2》的改编。那么,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传奇IP是否具有《传奇2》对外授权的权利基础,久凌公司是否取得合法的改编权,能否开发运营《传奇来了》游戏。

因此,更高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分歧在于对争议焦点的认定。二审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认定为著作权共有人是否有权向他人授权;如果没有,授权是否构成对其他共有人著作权的侵犯?”在刘炜看来,这一判决的价值在于提醒共同著作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使用的权利义务,包括作品改编、授权许可等各项事项。

在399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于未经授权单方面将新的合作伙伴(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引入中国市场,并提出新的授权谈判要求,与与达成的协议不一致,构成权利滥用,故原审法院认定侵犯了对共享游戏软件的权利,更高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在395号民事判决书、396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审法院不能以传奇未提供软件代码为由,认定公司侵犯了其授权上海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域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域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传奇系列游戏的版权,因而不构成权利滥用。

更高法院查明了双方《软件许可协议》的事实,并以此事实为依据,认定盛趣游戏引入新的合作主体构成侵权,且盛趣游戏享有《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拥有《传奇》授权、改编权等权利的公司,故撤销原判。但对于亚软公司向第三方公司索赔的诉求,更高法院认为善意相对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驳回。

在402号民事判决中,原审法院认定源讯公司与蓝莎签署《续约协议》的行为侵犯了极美公司和传奇IP对《传奇2》游戏软件共同享​​有的著作权,但更高院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源讯公司行使更新权以及与蓝莎签署《续约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共同著作权人的利益,故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明确盛趣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一直享有独占的版权授权,包括运营权、改编权等。

遵守协议优先原则

降低风险并避免分歧

“更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处理著作权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应当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这也是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使用权的明确规定。”刘炜说,在“约定优先”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约定的条款进行解释。本案 *** 过程之所以一波三折,主要在于当事人对关键条款(续展权)的理解,以及法院对争议焦点的理解。

例如,在案件395号中,二审判决倾向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佳美公司引入新合作主体的授权合同是否侵犯了源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约定优先”原则确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规则并作出判决。同时,二审法院认可了双方对《传奇2》作品的管理使用存在约定。在案件402号中,二审判决认为源讯公司与蓝莎公司之间的《续约协议》是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而原审法院则认为其属于权利滥用。 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Atos的续约行为是否违反了Atos与之间的约定,而这其中的核心是对2004年《和解笔录》中“更新权”约定的理解。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续约协议》实际上已经无法协商,因此本案应重点审查和传奇 IP阻止行使其权利的理由是否正当,而非是否违反了协商协议和行政法规。

“从规则层面的价值来看,更高法院的裁定明确了违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意’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这也是本裁定的一个重要贡献。”刘伟说。

“由于近年来游戏作品的市场细分化和利润的增长,相关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很容易就前期谈判中未明确或含糊不清的事项发生纠纷,这是一个风险较高的领域。”刘炜建议,游戏软件企业在谈判过程中需要更具前瞻性,在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中尽量降低风险,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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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网游《传奇2》版权纠纷案出现转机》发布于: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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