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LPR这个概念大多数人都耳熟能详,指的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开始流行。在逾期还款纠纷中,除了4倍LPR, 1.95倍LPR、1.5倍LPR也经常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
违约金的上限来自《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该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在已失效的《合同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过高”的标准都是“损失金额的30%以上”。
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是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不超过损失的30%。司法实践中,即便当事人约定了非LPR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以LPR为基准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也很有可能出现在法院的裁判中。这可能让一些人感到困惑: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约定似乎成了鸡肋,因为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在法院的裁判中,大多最终都会回归到LPR倍数计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出发,试图探究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1. LPR不同倍数的由来及应用
01
1.5倍LPR的由来及应用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罚金或者罚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标准,加上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应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加计50%进行计算,这也是1.5倍LPR的来源。可见,1.5倍LPR有一个适用范围,即在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买卖合同中。但对于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的非买卖合同,法律规定较少。(只有一些著名合同专门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计算方式,如《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了未付工程款利息单计LPR)。 其他类型的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可否参照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司法解释计算?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似乎是可以的。《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可以推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合同,买卖合同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依照其规定计算。没有特别规定的,买卖合同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部分法院认同此观点,莱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3民初2874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法院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支持原告对租金等费用按照房贷利率1.5倍计算的方式计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民终1957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服务合同纠纷,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没有约定。 一审法院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违约方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二审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看似1.5倍的贷款利率并不适用于调整违约金上限,因为1.5倍的贷款利率是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况下适用的,而调整违约金上限只有在双方约定的价格过高的情况下才存在。
但部分法院似乎并不认同上述观点,同年的武汉中院的判决甚至出现矛盾。在(2020)上海之一中院沪01民终7632号案中,双方约定每日违约金为0.5%,守约方自愿调整为每日0.5%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种违约金计算方式。在二审中,上海之一中院将其调整为房贷利率的1.5倍。在(2023)武汉中院E01民终1756号案中,双方约定每日违约金为0.3%,一审法院将其调整为房贷利率的1.5倍。 二审中,武汉中院直接将其调整为贷款市场价格的1倍。
02
1.95倍LPR的由来及应用
1.95倍LPR的小数点后两位,乍一看似乎有悖常理,这个数字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它是由1.5倍LPR为本金以外的当事人的违约损失假设,结合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损失的30%的规定得出的,即1.5*(1+30%)= 1.95 ,甚至有人为了方便,直接表述为2倍LPR。这种组合也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因为1.5倍LPR适用于没有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形,加上30%后,用于在当事人约定过高水平时调整违约金上限。但更高法院支持这种观点。
更高法院(2019)更高法民再审第380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月息3%或者日息0.5%,一审法院将其调整为24%,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更高法院再审认为,守约方的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一年期LPR)的1.5倍,并在此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一年期LPR)的1.95倍(1.5×1.3= 1.95 )计算罚息。
更高法院案件(2021)更高法知识产权民终733号中,双方当事人系技术 *** 合同纠纷,更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违约金标准均为每日逾期金额的0.05%,相当于年利率18.5%。原审法院将该案逾期违约金标准调整为LPR的1.95倍(参考逾期违约金利率标准(即贷款利率标准提高50%)后提高30%),在原审法院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
03
4倍LPR的由来及应用
如前所述,4倍利率的由来是明确的,即《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也明确,即在纯资本融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避免4倍利率的错误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第9号)(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的规定: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应特别注意适用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则,依法进行,避免简单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在(2021)更高民终733号案中,更高法院也明确非借贷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不过,部分法院在非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也适用4倍房贷利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98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房贷利率的4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民终143号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主动将原约定的日违约金0.5%调整为房贷利率的4倍并向法院主张,一审法院支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 LPR计算方式难以摆脱的原因
01
法律规定模糊且不充分
除买卖合同外,部分知名合同有明确约定,但多数合同并未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如何计算,其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能否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亦不得而知,因此法官的不同意见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02
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逾期付款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似乎很明确,即资金本身的损失,加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在当事人难以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似乎只能采用LPR计算方式来确定违约损失。这是违约金上限难以摆脱LPR计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也是无奈的原因。
03
举证责任不平衡
虽然更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第9号)第五十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违约方往往只需说明逾期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是资金本金及利息,基本无需举证。另一方面,虽然《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必须主张违约金过高,但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如在(2016)京0105民初33953号、(2022)粤01民终6068号等案件中,法院也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主动调整了违约金。
三、如何摆脱LPR计算违约金上限的束缚
违约金上限设定并非完全不能摆脱LPR计算方式的影响,也有相应案例摆脱了LPR计算方式的浓重阴影。
01
提供损失证明
如前所述,之所以采用LPR计算方法,主要是因为单纯的逾期付款的资本损失往往被认定为本金加利息。但如果能证明自己的损失,可以协助法院确定违约损失的数额。在更高法院(2020)更高人民法院民终724号案件中,违约方拖欠付款,非违约方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停工损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包括:非违约方向第三方借款的利息;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车损失费、临时水电费;模板支撑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二审更高法院维持原判。
02
证明对方有严重违约行为
在济南中院(2022)鲁01民终725号案中,济南中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一审判决也按照这个标准作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固定违约金,违约方违约期限较短,因此可能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但违约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自2020年2月3日起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入住期间的利息。因此,按照这个条件,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并不过分高于非违约方的损失。
03
证明预期利润的损失
在更高法院(2018)更高民终355号案中,更高法院认为:损失不仅指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只考虑了实际损失即资金占用费,并未考虑守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修改。预期利益的损失也是一种违约损失,其实可能比较难主张,这里只能作为一种思路。本案中,更高法院认为在说理阶段应当考虑守约方的利益损失,但最终支持24%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这是当时民间借贷纠纷支持的上限。
结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会根据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主张、法官意见等不同因素,选择适用1.5倍LPR、 1.95倍LPR、4倍LPR。这似乎有些无序甚至混乱,其原因有多种:法律规定模糊、财务损失计算方法单一、举证责任不平衡。这种情况下,可以从自己的损失、对方违约、预期收益的损失入手。如果索赔困难,似乎更好的办法是尝试索赔4倍LPR,违约方更好以1.5倍LPR或单倍LPR作为抗辩,其余交给法院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更高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通则(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规定:【金钱债务违约损失的计算】因未履行租金、价款、酬金等金钱债务1.95,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守约方按照双方的协议请求违约方赔偿约定的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没有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30-50%计算。 若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最终成为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等金钱债务的违约损失计算是否真的能够向当事人约定的方向靠拢,又能否为当前的困境带来新的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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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5倍LPR、 1.95倍LPR、4倍LPR及违约金上限的衔接与适用》发布于: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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